起 诉 书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谭某某和其同居女友肖某某租住在被害人单某某位于青田县温溪镇**小区****室的房子,后被告人发现肖某某与被害人单某某关系暧昧且多次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告人便以此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分别在2019年8月9日、9月2日、9月28日先后三次向被害人单某某勒索人民币5万元、1万5千元、5千元,共计人民币7万元。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因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5千元无果后与被害人及证人段某某发生口角冲突,之后被告人以肖某某被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出警民警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存在敲诈勒索情况,经调查后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立案侦查。
2020年3月19日,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手机一部及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
2.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说明、归案经过及警情详情、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微信收款记录截图、短信内容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协议书、收款凭证、借条、谅解书、调解协议书;
3.证人段某某、涂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单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伟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