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9021973********,汉族,小学肄学,务工,四川省巴中市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7日被屯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和罗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因承建的屯昌县屯城镇大同红岭灌区工程进度款没有得到解决,遂一起到屯昌县屯城镇大同红岭灌区处使用手脚以及木棍将已经修建好的护栏水泥柱毁坏。经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被毁坏的财物进行价格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5912元。2019年11月22日,罗某某、吴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人民币27000元、19000元给焦作市**工程有限公司**灌区工程**支渠项目部,被害人对罗某某、吴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修渡槽栏杆损失表、手机用户信息和通话清单、赔偿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
2.证人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和同案人罗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屯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手机拍摄毁坏财物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毁坏财物价值人民币359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红枫
书记员:李庆琳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在屯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卷、视听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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