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因与承租人姜某某关于租赁广州市花都区**街**市场**超市**楼的**商铺的合同期限、租金交纳和退租清场等问题发生纠纷,遂雇人将该商铺的天花板和部分墙体拆坏,并将商铺内的空调机、烤箱、桌椅等物品以处理废品的方式清理完毕,造成被害人姜某某经济损失。经鉴定,被毁坏的上述财物中,有美的牌空调机二台,共价值人民币10552元。
2019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同年5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姜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姜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万元,被害人姜某某对被告人谭某某的上述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2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0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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