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公诉刑诉〔2019〕16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晚,被告人谭某某与何某某在贵州省盘州市**镇居委会**组司某甲家二楼打麻将期间产生矛盾,14日凌晨,谭某某回家后拿了一把长约20厘米的刀再次回到司某甲家中用刀杀伤何某某大腿、肩膀等部位后逃离现场。经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何某某病历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甲、司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汇昆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刀一把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