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66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逮捕。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6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泥坑社区白泥坑**区**号“**大排档”与被害人张某甲等人一起喝酒吃宵夜时,谭某某与张某甲发生言语争执,张某甲随手拿抓起一凳子砸向谭某某,双方遂扭打在一起,后被在场其他朋友劝开。谭某某气愤不过立刻回附近住处拿了一把菜刀返回“**大排档”想砍张某甲被朋友拦下并拿了刀。后张某甲和谭某某又打起来,谭某某遂拿刀砍了张某甲左臂一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张某甲左前臂锐器创口长达10.2厘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谭某某头部软组织挫伤,唇部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2020年5月7日,被害人弟弟张某乙和白坭坑警务室工作人员到谭某某住处找到谭某某,谭某某遂到警务室解决伤人事件。因作案工具菜刀被谭某某随手丢弃,公安机关目前未找到该菜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门诊初诊病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辨认、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正
检察官助理:张艳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及到案经过补充说明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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