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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87********,汉族,初中,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住零陵区朝阳**村委**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零陵区**工地做建筑工,负责运输建筑材料。工地一防水工人唐某某想使用吊斗运输材料,谭某某以自己要使用吊斗为由不准用唐某某使用,后双方发生口角。唐某某的工友被害人杨某某上前叫谭某某不要骂人,双方发生扭打,谭某某捡起地上的板砖打中杨某某的臀部,双方再次发生扭打,被工友扯开后杨某某转身离开,谭某某又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筋追出工地门口,用钢筋击打杨某某的左腰部,二人抓住钢筋相互拉扯,被在场人员劝止。经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左侧第十一肋多段骨折,左侧第八、九前肋骨折,目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杨某某医药费等人民币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明,永州职院附属医院病历,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查询结果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永州市柳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琳佳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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