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某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等人与被害人李某甲等人在利川市**路**夜市相邻两个包间宵夜喝酒。期间双方因琐事引发争吵,随后谭某甲一方冲至李某甲所在包间门口,双方互扔餐具、啤酒瓶,聂某某和周某某头部被李某甲扔出的餐具砸伤,谭某甲见状冲进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冲进李某甲所在包间将李某甲腰部砍伤,之后又持垃圾铲对李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李某甲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作案工具菜刀、垃圾铲(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解笔录、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甘某某、唐某某、周某某、谭某乙、黄某甲、聂某某、黄某乙、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利川市腾龙法医司法鉴定所利腾司鉴[2019]临鉴字第10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 玲
检察官助理 谭 娅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利川市**镇**村**组**号**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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