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6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81982********,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村*组**号。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07年6月10日因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周某甲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被害人周某乙前往劝架并挡在二人中间。被告人谭某某用拳头打向周某甲时,由于周某乙举起右手抵挡,被告人谭某某打到被害人周某乙右手。事后,被害人周某乙发觉右手肿大,于同日下午16时时许到医院检查,X线诊断周某乙右手第五掌骨近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周某乙右手第5掌完全性粉碎性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宏勇
许纯梓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审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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