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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位于宁波市海某某鼓楼街道宝兴巷8号的暂住房内,因生活琐事与其丈夫周某甲发生争执,后持刀将被害人周某甲的左胸刺伤,致被害人周某甲左肺破裂,住院行“胸腔镜左侧刀刺伤清创缝合术+左肺刀刺伤修补术”,构成重伤二级。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周某甲的谅解。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例材料、照片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保证书、谅解书、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吴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俞 佳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及补充材料若干;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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