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现住饶某某**村。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因怀疑自己丈夫肖某某与吴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心生不满,于2019年9月30日6时,来至饶某某**村**厂,将躺在床上的金某某误认为是吴某某,遂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将金某某砍伤。经鉴定,金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菜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信、发破案报告、住院病历等;
3.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 莉
仇义坤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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