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702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粤E2****号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X496线17KM+600M时,将车驶入对向车道行驶,致其车车头左侧与在对向车道行驶中的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60****)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当场受伤和两车损坏的结果。肇事后,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青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移送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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