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7********,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8年10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胡某某酒后行至北辰区**镇**村农民工超市附近时,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产生纠纷,后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对被害人陈某某头部、身体拳打脚踢,致其身体多处部位受伤。同年7月5日,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外伤致:1、左侧第7、8肋骨骨折,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左下唇贯通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3、口腔粘膜破损,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面部软组织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5、左肩挫伤,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0月25日19时许,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谭某某在徐州市**区永旺旅社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后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民事诉状及其他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