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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3231960********,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医院护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附**号,现住成都****医院员工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均系成都****医院员工)在成都市锦江区**路**号成都****医院员工宿舍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用牙齿将周某某左手无名指手指咬伤,当日医院诊断为手指不规则破裂及出血。2019年1月至3月,周某某多次诊治受伤手指(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垫付医药费2300元),但该手指最终因软组织细菌感染及化脓性骨髓炎被截指(经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致残程度为十级)。

2019年4月26日,民警在成都****医院将被告人谭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你院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缪沁延

201972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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