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檀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区**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檀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15时许,在迁安市大崔庄镇白羊峪景区吊桥东侧,被告人檀某某与付某某因晃吊桥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檀某某将付某某推倒在地,致付某某腰Ⅲ椎体压缩性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某所受之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院病历、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檀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檀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檀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为河北省唐山市**区**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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