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72********,土家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桐乡市**街道**村**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号)。1993年11月25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石柱子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因赌博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天,收缴赌资1900元。因本案,于2019年3月18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相关认罪认罚的规定,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因侄儿媳妇冉某某诉被害人冯某多次前来骚扰,就随手拿了铁环套在手上,等在桐乡市**街道**小区****号*楼冉某某租房内,对前来的被害人冯某拳打脚踢,其间被害人冯某后腰部位被其用铁环打了一拳,造成被害人冯某右侧第6、7、8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冯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谭某某现已赔偿被害人8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材料、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人体损伤鉴定书;
6.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梅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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