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9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被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前山前河北路丽香苑对面绿化带停车场,持器械将被害人韦某某胸部捅伤。经司法鉴定,伤者韦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到珠海市公安局明珠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国良
2018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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