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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双城区**村**委**组。因涉嫌故意伤害,2020年9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9时10分许,在哈尔滨市双城区完达山厂址附近102国道道路上,被害人陈某某与周某某在陈某某的出租车上因为车费结算问题发生争执,周某某给被告人谭某某打电话称自己被打,被告人谭某某驾车来到现场后,与陈某某二人发生争吵并互相厮打,致陈某某头面部受伤,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评定为轻伤二级,未构成残。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取得陈某某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9月20日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法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彩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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