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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集美区**镇**路**号**科技有限公司三楼包装区上班时,因工作琐事与同事欧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谭某某在被被害人欧某某用左手掐住脖子的情况下,持工作所用美工刀捅向欧某某腹部,致欧某某受伤。经鉴定,欧某某腹部受伤,致腹主动脉破裂、小肠全层破裂、腹腔积血及腹膜后血肿,并出现血压测不到、经补液治疗后达76/48mmHg、皮肤湿冷、粘膜苍白、呼吸急促、脉搏细速等中度休克表现,予手术修补、清除血肿及补液、输血等纠正休克治疗,上述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2019年1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其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0元。被告人谭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一把等物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厦门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书;

7.其它综合证据:公安机关出具、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间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颖

                                     检  察  员:刘顺彬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及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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