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住址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9月17日被本院审查批准逮捕,2019年9月1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新邵县看守所,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新邵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朱某某夫妻因家庭矛盾而不和。2019年6月18日中午两人从外地回到家中,矛盾再次激发。朱某某用手殴打正躺在床上的谭某某,谭某某用手阻挡。两人在打斗过程中从床上翻下,谭某某压在朱某某身上,两人在地上继续扭打。谭某某抓住朱某某头发,将其头部往地上磕了几下,又用拳头殴打朱某某的左胸部和肚腹处,后被邻居拉开。经鉴定,朱某某的左胸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殴打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实。
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在家中再次发生争吵,谭某某推倒朱某某致其背部受伤。2019年10月14日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谭某某表示谅解,放弃民事赔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超声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2.证人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东明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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