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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放火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男,1998年9月2日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43138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梅园居委会望梅新区湖南省涟源市**镇**新区。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的女友费柯颖费某某与其室友周紫英周某某因做饭一事产生纠纷,后于2020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与周紫英周某某的男友陈智航因此事发生斗殴。至当日11时许,因感觉自己吃了亏不服气,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驾车来到长沙市岳某某枫林三路长沙市岳某某**路荣泰加油站,购买了一个10L汽油桶,并加注了50元汽油,后携带该汽油桶来到了其女友与被害人周紫英周某某合租的长沙市岳某某梅溪湖街道润龙社区家兴苑8栋2单元316室。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趁被害人周紫英周某某的朋友王雨晴王某某出来洗漱之时,将汽油桶打开桶盖,往被害人王雨晴王某某的小腿方向和洗漱间的地面上倾倒汽油,并拿出打火机做出打火动作,扬言大家一起去死,此时被害人周紫英周某某闻讯赶来,两被害人见状躲进了卫生间冲洗脚上所沾汽油,并报警。后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在其女友的安抚之下冷静了下来,二人携带汽油桶离开了现场。

2020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汽油桶、打火机(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加油站购买凭证、转账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3.证人费柯颖费某某、段娅芳段某某、龚佑峰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雨晴王某某、周紫英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以放火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系犯罪中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春光

检察官助理曾维幸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宇君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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