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19〕13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住缅甸勐波县**公司对面**超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原开封市公安局土柏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在缅甸勐波**超市内,明知有诈骗犯罪嫌疑人去其超市进行套现转移诈骗所得,而提供多个不同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及银行卡号的方式帮助诈骗分子转移套现。于2018年12月24日、2019年1月3日,分别帮助诈骗分子转移套现2次,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用人民币1310 元,赃款已被挥霍。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6月19日在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入境通道被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信分站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数据:聊天记录截图、资金流向图及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犯罪分子套现进行转移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梦静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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