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农场**分场**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楼对面一仓库宿舍(门牌不详),现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商城**鞋店担任销售员。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冒充便衣警察办案的身份,在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堤坝上以被害人梁某某违法驾驶摩托车进入海口市内需要查扣为由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辆红色**牌摩托车(无牌号)骗走。2019年10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海口市公安局龙昆南派出所门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谭某某身上查获一张印有“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打击‘两抢一盗’专业便衣队”工作证。2019年11月14日公安民警从张某某处缴获一辆红色**牌摩托车(破案后已发还给被害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叶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6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才
检察官助理:杜运理
书 记 员:邱世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7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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