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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1198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号,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居委会**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大亚湾区公安局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6月27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谭某某,7月4日本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为由决定不批准逮捕谭某某;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4日被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惠州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谭某某雇请伏某某、刘某甲、黄某某、王某某等工头所带领的共二十六工人实施装修工程,自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间有应付未付工人工资合计214006元,导致工人上访,经大亚湾区人社局责令其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谭某某拒不支付,并逃匿。大亚湾区人社局为此垫付了该笔工资后,向大亚湾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谭某某追讨垫付款项,得到法院支持。此后被告人在被逃匿期间通过他家属向大亚湾区人社局支付了90000元,被网上追逃到案由其家属退还余款127040元(含案件受理费2434元、公告费600元)。

2012年1月16日大亚湾区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大亚湾区公安查处后,自2012年3月2日至4月18日惠州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谭某某雇请工人包某某、蒋某某、黄某某、李某甲、潘某某、叶某某、李某乙、范某某、温某某、张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万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万某乙、陈某乙、唐某某向大亚湾区人社局求助,请求责令被告人谭某某支付他们为被告人谭某某实施装修工程的工资合共153392元,此时被告人谭某某已以逃匿方法拒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本院起诉前支付大部分工人工资,小部分工人同意延后支付,被害人谅解并向大亚湾区人社局申请撤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文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记生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居委会**号,联系电话:1367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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