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6〕229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镇**村**房,在深圳无住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16年8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辛某某相熟,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人谭某某欲报复辛某某。2002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纠集了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份不详)使用偷配的钥匙潜入被害人辛某某的住处(位于罗湖区**村**号**房),将熟睡中的被害人辛某某和被害人杨某某捆绑,并用刀威吓辛某某和杨某某,抢走辛某某和杨某某人民币5000元、港币4000元、一部爱立信手机和一部诺基亚8310手机。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为报复辛某某,将辛某某的双腿及右脚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得手后,被告人谭某某及三名犯罪嫌疑人即逃离现场。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广州火车站东站被铁路警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病历本一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身份信息、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镇、段某仔、吴某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辛某燕、杨某梅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照片比对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莹 官国城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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