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谭**,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771006****,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住镇平县侯集镇****。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月18日被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4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10000元,于2019年2月1日减刑释放。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罪
(1)2020年4月初,被告人谭**撬门进入镇平县安子营乡**村张**家中,将其家中的20元人民币、烟、酒、茶叶、花生油、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品盗走。
(2)2020年4月初,被告人谭**窜至镇平县侯集镇袁营村一广场内,将几名孩子玩耍的迷你牌平衡车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平衡车价值760元。
(3)2020年4月26日上午,被告人谭**窜至镇平县张林镇张林一初中附近庄稼地旁,将张**、薛**两人放在地头电动车上的衣服口袋内的手机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被盗的手机价值10元,薛**被盗的手机价值20元。
2、抢劫罪
(1)2020年4月26日中午,被告人谭**驾驶摩托车窜至张林镇街东村,发现树商张**携带大量现金,遂强行将张**的钱包抢走,并持砖头将张**打伤,后被张**的邻居闻讯赶到抓获。被抢钱包内装有7212元人民币及一枚金戒指,经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金戒指价值2400元。经鉴定张**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2020年4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翻墙进入镇平县侯集镇袁营村李**家实施盗窃,被李**发现后,被告人谭**言语威胁李**,后将李**家中860元人民币、身份证、银行卡、照片、华为智能手机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又在犯盗窃犯罪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涛
检察官助理:徐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现在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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