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岳阳县人,家住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后在逃,于2019年12月20日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20年2日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甲(已判刑)等人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文山*医院至**花园人行道上,由被告人李某甲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韦某某带到**街拆迁房内,叫被害人韦某某将衣服裤子脱了放在地上,被告人谭某某趁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韦某某衣服内的2400元现金盗走。
2、2014年11月1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文山*医院门前公交车站旁人行道上,由李某甲以按摩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乙带到**街拆迁房内,叫被害人李某乙将衣服裤子脱了放在地上,被告人谭某某趁机伙同他人将被害人李某乙跨包内的17600元现金盗窃。
3、2014年11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罗某某、陈某某、向某某(三人已判刑)、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8医院至**花园人行道上,由向某某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李某丙带到**街拆迁房内,叫被害人李某丙将衣服裤子脱了放在地上,被告人罗某某等人趁机将被害人李某丙衣服内的一部价值730元的手机盗走。被害人李某丙发现被盗后叫李某丁一起到文山市**街道办事处***路口找到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索要被盗手机,被罗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谭某某等人用木棒等打伤,经文山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丙的伤情为轻微伤。
4、2014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文山*医院前旁,由李某某以嫖娼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带到**街拆迁房内,被害人刘某某拒绝后,被告人谭某某与他人在文山市**街道办事处文山*医院后门处以持刀威胁、搜身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劫,抢劫被害人刘某某身上18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及辩解,同案人罗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陈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书:伤情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后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一人身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8册,共120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