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291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4********,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市**乡**村**组。因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强迫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8月21日凌晨在汇川区长沙路金利酒店伙同犯谭某乙(另处理)以需要嫖娼为由将卖淫女廖某某骗至长沙路金利酒店内,后又以冒充警察,通过录制廖某某从事卖淫的语音作为证据、扬言要让其坐牢等方式让廖某某跟随自己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卖淫,廖某某因受到威胁、胁迫而被迫于2019年8月22日跟随被告人谭某甲等人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洪伟休闲会所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3.证人古某某、云某某、张某某、熊某某证言;4.被告人谭某甲供述及辩解;5.被害人廖某某陈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背妇女意志,胁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人身权利和性的不可侵犯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