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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强制猥亵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号。因强制猥亵嫌疑,于2020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李仁尚,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两人朋友陈某甲的住处(位于**街道**小区)吃饭,期间谭某某曾大量饮酒。3月22日凌晨0时许,谭某某驾驶电动车送张某某回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科技园,并与张某某一起来到其宿舍**房(位于**科技园**栋,案发时仅张某某独自住在该房),然后借故不离开。见张某某脱鞋准备休息,谭某某仍不愿离开,并亲吻张某某的脸部。遭到张某某斥责后,谭某某便直接将张某某按倒在床上,用双手压住张某某的手,然后强行亲吻、抚摸张某某的大腿及乳房。张某某极力反抗,后趁机跑离房间,但在宿舍一楼楼梯拐角处被谭某某追上并拉回**房。因张某某进入房间后即躲入宿舍卫生间,谭某某遂放弃并离开房间。

随后,张某某告知陈某甲被谭某某猥亵的事情,陈某甲的男友陈某乙便打电话给谭某某,让其来**小区。当日凌晨2时许,谭某某到达**小区门口后,在场等候的张某某及其男友李某某便向深圳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报案,后该所民警到场处警并将谭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谭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谅解书,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明 

                                    2020527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2册。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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