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镇**号。2014年8月1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6年4月23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温岭市城南镇彭家村、藤岭头、坑洋村的小坑洋、太平街道公交南站上去的一座庙后面等地开设以“六名”形式赌博的赌场,并安排童某某(已判)在赌场里面提供卖水服务,安排叶某某(已判)在赌场里“打单图”,该赌场于2017年11月6日被查获,场头总共开设12天,抽头获利5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7日12时20分,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在重庆市云阳县云阳大道协和医院门口抓获被告人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证人蒋某某、阮某甲、阮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和同案犯童某某、叶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人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肆册,提讯证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