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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诸暨市**机械厂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村**号。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补充侦查,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被告人谭某某和向某甲(已起诉)在微信上约定由谭某某负责收取彩民的六合彩报码,由向某甲找人共同坐庄接受谭某某收取的六合彩码进行赔付,向某甲于是和胡某某、黄某某、江某某(均已起诉)约定共同坐庄,向某甲、江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各自转给谭某某9900元、10000元押金,谭某某便通过微信告知他人自己有认识的人坐庄六合彩,自2019年5月28日起,每周二、四、六开码日,谭某某用微信接受彩民的六合彩报码,再通过加入向某甲等人临时建立的微信群,在群内发送六合彩码给向某甲、胡某某等人,向某甲、胡某某等人先后在屯溪区尖山路胡某某家中和后山村*号黄某某出租房内,根据“六合彩”开奖信息对接收的彩码进行计算赔付,谭某某另按每期彩民投注总金额的1%收取提成,由向某甲等人和谭某某在结算资金时通过微信支付。截止2019年7月16日,谭某某共转发给向某甲等人六合彩码共计22期,每期总金额从2.7万至3.9万不等,累计总金额约60余万元,谭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左右。

2019年10月9日,谭某某在浙江省诸暨市**机械厂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账本、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人范某某、谷某某、向某乙、向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向某甲、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向某甲的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在微信上进行地下六合彩坐庄组织赌博活动,谭某某负责接收彩民的六合彩报码并转发给同案人,从中获利,累计赌资达六十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属共同犯罪,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OPPO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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