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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7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花园**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开设赌场案(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始,被告人谭某某在居住地龙岗区陆续接受黄某某、刘某甲等人的六合彩投注,投注者大都通过微信的方式,把需要购买的六合彩号码单及相应投注金额发给谭某某,谭某某再通过手机登录境外赌博网站投注,网站上家会返回谭某某一定的回扣。2020年9月29日21时许,民警在龙岗区**街道**楼**房麻将房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当场缴获作案手机三部。经查明,被告人谭某某接受手机微信六合彩投注金额为62577元,获利水钱约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手机截图、投注金额总表、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物证手机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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