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2014年1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将从吴某某处获得的“皇冠”赌博网站账号yyy336l与jj8818提供给参赌人员林某某、潘某某两人,该两名参赌人员利用账号内的信用额度对篮球、足球等知名赛事进行下注赌博。至同月15日,参赌人员林某某和潘某某在该网站投注赌博金额按照被告人谭某某与其事先约定的60%折算后共计人民币912086元,赢取人民币22971.1元,被告人谭某某仅兑现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15日,参赌人员林某某、潘某某到公安机关控告被告人谭某某,同日22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域海网咖vip3房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林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程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4卷,光盘11张。
3.扣押物品:iphone6s手机一部、iphone7plus手机一部,现暂存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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