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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0********,蒙古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次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从2020年6月份开始,在其手机下载的“大唐麻将”APP中注册了固定ID号的虚拟房间,并向运营商购买元宝开设房间,再通过自己组建的微信群联络微信好友进入虚拟房间打麻将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谭某某向在其开设的房间参与赌博的人员每局抽取4元房费(每人每局1元),输家将输掉的钱通过微信红包或转账的方式给被告人谭某某后,再由其扣除房费后微信支付给赢家。自2020年6月至10月13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组建的微信群累计有24人参与赌博,其非法获利2400余元,其微信收到赌资累计88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麻将软件开设赌局、组织人员进行网络赌博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东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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