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镇**村**组,住湖南省衡山县**苑*栋*单元。因赌博,于2012年8月25日被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18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衡阳市公安局2.15专案组在侦办杨某某、赵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过程中发现:2017年下半年,杨某某(另案处理)在南岳**大酒店以2万元半年的价格租了长包套房2401房。期间赵某某经常带领胡某某、肖某某、谢某某、阳某某(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房间里面活动。2017年11月25日,赵某某、肖某某、阳某某与被告人谭某某商量后决定在2401房开设赌场敛财。双方约定,赵某某、肖某某、阳某某组织衡山籍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刘某甲、康某某等人参赌,谭某某联系刘某乙等衡阳市籍人员来参赌,赵某某提出抽取1.5万元水子钱作为场地费和安全费用,剩余的水子钱按惯例由组织者和坐方的人员平分。当晚20时许双方约定的人员到达后,开始赌博。赌博以扑克“开船”的方式进行,赵某某、杨某某、刘某甲等人轮流坐方,坐方人员每人每盘下注至少500元,上不封顶,其余人在旁“飞鸟”押注,在旁“飞鸟”人员每盘至少100元。肖某某、谢某某、胡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看场子,胡某某、许某某、阳某某、谭某某在场内轮流发牌并抽水子钱。赌博进行两个多小时,赌博输赢10余万元,收取水资3万余元。当晚23时许,欧某某告知赵某某, 衡阳来的赌客可能出老千。赵某某便安排胡某某、许某某持刀堵住房门要求搜身,不准房内人员离开,房间内一时大乱。后双方在楼道内持刀对峙。赵某某安排谭某某电话向南岳公安分局报警,衡阳赌客则趁机逃离。南岳公安分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赵某某、肖某某等人带到公安局调查。2020年7月31日谭某某在衡南县公安局退缴非法所得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谢某某、阳某某等15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与肖某某、阳某某等人协助赵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琳
2020年8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84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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