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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开始,被告人谭某某先后以大连市金州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一房间、站前街道**店、友谊街道**二楼三处为赌博场地,招揽参赌人员、开设赌局抽头渔利。同年12月6日19时许,王某某、黄某某等人再次到大连市金州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厂房二楼房间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收缴赌资人民币1800元,扑克牌等物品若干。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现场照片;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供述;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提供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郭林枭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139408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证材料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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