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谭*甲,绰号福建佬,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住临武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谭*甲伙同谭*乙(己判决)、朱**(绰号“罗猪”,己判决)、王*甲(己判决)分别在南城县建昌镇金山口工业园区吴*甲经营的南杂店、吴*乙经营的南杂店、金山口吴*丙经营的的园区超市、金山口的李村饭店、建昌镇老万年村郑**经营的南杂店、吴*丁经营的南杂店、怡和园小区王*乙经营的的水牛早点店、老十字街口钱**经营的好乐多超市、洪厨饭店后面李*甲经营的的小周超市、建昌镇富民路李*乙经营的的永盛超市、西苑小区吴*戊经营的的美家乐便利店等地方摆放十一台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从中获利,违法所得累计达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扣押赌博机的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甲、钱**、李*乙、郑**、吴*甲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谭*乙、王*甲、朱**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谭*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六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佩琴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谭*甲现羁押在南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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