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512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31970********,汉族,大专文化,**环卫所工作人员,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9月10日因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利用微信、与你群组及“哈灵麻将”APP亲友圈组织包括本区居民周某某等数十名赌博人员,利用其预先以优惠价购进并充值在亲友圈的房卡进行赌局,赌博人员在借助该APP打牌计分后,以人民币1元/积分的比例结算赌资,被告人谭某某则通过向赌局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张的耗卡费用形式非法获利,其累计收取房费约人民币14万余元,除购卡费用实得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陆续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赌客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经上述证人某某某的相关软件照片,证实被告人谭某某利用社交软件建立群组,组织群内人员通过棋牌APP进行赌局,按群内规则进行赌资结算,以向每局赢家收取房费形式非法获利等具体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工作情况及经被告人谭某某某某某的相关手机、社交软件照片、账号收款记录等,证实公安民警依法向被告人谭某某扣押其登录账号运营管理赌博群组、收取获利的自用蓝色华为Honor 10手机一部;并通过该手机内信息界面某某某了本案被告人谭某某用于开设赌场的管理收款微信账号、部分赌博人员微信账号及哈灵麻将APP购卡、亲友圈耗卡、收取房费信息等具体情况。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经过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若审判阶段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