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公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8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定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9月2日;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9年7月19日至2019年8月2日;2019年10月3日至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10月15日至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刘某甲、张某某、黄某某、温某某、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租用漳州市龙某某蓝田镇御路社区10幢3号店面作为场地,设置一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的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刘某甲负责赌博机的购置与调试。被告人谭某某参与赌场股份并负责现场给赌客上下分。至案发时,该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98516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11月8日22时许,因怀疑被害人陈某某、郑某甲、刘某乙、郑某乙、陆某某、刘某丙等六人在刘某甲等人在漳州市龙某某蓝田镇御路社区10幢3号开设赌场诈赌,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刘某甲、黄某某等人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某等六人拘禁于赌场及漳州理工学院边上的一座无名山上非法拘禁并进行“审问”。审问期间,蒋某某伙同刘某甲对被害人陈某某等人进行殴打,并致郑某甲等人受伤。在被害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刘某乙同意赔偿后才于2017年11月9日凌晨4时许被释放。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刘某乙、郑某甲、郑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刘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某、郑某甲、刘某乙、郑某乙、陆某某、刘某丙对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3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江西省定南县历市镇和顺村村部旁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博机等物证;2.刑事判决书、记账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6人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方位图等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控制多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在共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谭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进格
检察员: 蒋 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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