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栖检部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5********,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栖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犯罪活动,将其用个人信息办理的手机卡1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1张及U盾共同出售给王*(另案处理)。后他人实施网络诈骗,利用谭某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84)结算金额共计11003318.2元。后谭某某自动投案,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栖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淑江
检察官助理:邹影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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