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利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生于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74********,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吴某某人,家住宁夏吴某某利通区**镇**村**队。2019年3月7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2019 年5月19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7月3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19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义务,并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9日退回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2月19日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谭某某以宁夏路桥集团公司在修建公路时,导致其经营的宁夏**粮油工贸有限公司的厂房和地基塌陷,对其生产经营造成损失;又以吴某某公安机关处理其案件不作为;以及其在青铜峡滨河大道人工湖养殖的鲶鱼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支持,从而大量死亡;并且修建观光通道影响其养殖安全等为由,先后到青铜峡市、吴某某、自治区相关部门反映诉求。在上述诉求相关部门已经给予答复,或者正在办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3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等部门上访,期间因在天安门地区滞留,被当地公安机关教育,后被送返回户籍地,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在此之后,被告人谭某某不听劝阻,分别于2019年5月、7月、8月又到北京非法上访,并在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地区滞留,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两次,又被吴某某公安局利通区分局行政拘留两次,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证言;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非法上访,破坏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某某利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玲燕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吴某某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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