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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罪一案霞检刑诉〔2020〕59号)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群众,离异,无业。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月22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后于2006年1月27日被假释。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4日,被告人谭某某因认为被害人肖某某对其辱骂,遂指使、纠集陈某(未成年人)、彭某某、梁某某(均已判决)前往广东省湛江市打砸被害人的汽车,并承诺事后给予三人好处费。

当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陈某、彭某某、梁某某四人从广东省茂名市驱车至湛江市霞山区**路**号住宅小区。在谭某某的指使下,由彭某某、梁某某、陈某进入小区,找到被害人肖某某的车牌号码为粤GGW****丰田牌皇冠汽车,由陈某使用砖头砸烂该辆皇冠车的前挡风玻璃,梁某某使用砖头砸烂该辆皇冠车的后挡风玻璃,彭某某将用塑料袋装着的垃圾洒进皇冠车的室内。打砸完汽车后,彭某某、梁某某、陈某乘坐出租车逃往坡头区一加油站旁与接应的谭某某汇合,四人驱车一同回到茂名市。事后陈某、彭某某、梁某某三人分别得到谭某某人民币500元的好处费。

经鉴定,车牌号码为粤GGW****的皇冠汽车被损坏的前、后挡风玻璃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0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另案处理人彭某某、陈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证人尤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5.照片辨认笔录;

6.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7.鉴定意见;

8.犯罪前科材料、另案处理人的刑事判决书等;

9.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

10.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 

11.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私愤,纠集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损毁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056元,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谭某某有犯罪前科,且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其九个月有期徒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挺

(院印)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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