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福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凌晨2时45分许,旷某某(已起诉)在深圳市**区**街道**市场烤鱼店喝醉酒,无故殴打烤鱼店老板王某某,并索要财物,王某某给了旷某某两包香烟,让其离开。被告人旷某某离开时,走路碰到在店内的顾客被害人张某某,二人发生口角,被告人旷某某即电话叫来被告人谭某某和宁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到现场即持砍刀追砍被害人张某某,被害人张某某躲进超市里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将被告人旷某某抓获。2019年12月09日被告人谭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淑蓉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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