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镇**村**组。2013年6月,因随意殴打他人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被告人谭某某与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商量办理移动卡业务事宜。谢某某与唐某某在办理校园卡的业务中,发现一张身份证可以办两张移动卡,因此多出了近百张实名认证的电话卡,谢某某准备在活动结束后将多办出的卡全部注销,谭某某知道后便威胁并要求谢某某将多办出来的卡交给他,他以80元每张的卡将其卖出或洗话费来变现,谢某某、唐某某均不同意,8月30日,谭某某威胁谢某某支付8000元,谢某某迫于无奈先支付了3000元给谭某某,之后不久谭某某不断催促并威胁谢某某支付剩下的5000元。9月11日15时许,谭某某电话威胁谢某某讨要余款,谢某某、肖某某、唐某某遂报警,16时许,谭某某持管制刀具到唐某某住所附近扬言要找唐某某,并携刀进入唐某某家中,拿出刀威胁唐某某的母亲打电话给唐某某回家,正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唐某某接到电话后,与公安干警一同来到其家附近,谭某某看见谢某某、唐某某、肖某某后持装有管制刀具的手提包追逐唐某某等三人,追逐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在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发现一把长约40cm的管制刀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管制刀具等物证;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账单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唐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谭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谭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琳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碟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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