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334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李某某与谢某某、韩某某等5人因债务问题与蔡某某产生矛盾,谢某某等人到位于德阳市区**小区**栋**单元**号冷某某的出租房内找蔡某某,双方在房屋内发生打斗,造成谢某某受伤。同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将冷某某约至**小区楼下的路边,以为谢某某受伤讨个说法为由,要求被害人冷某某下楼解决,双方发生争执后,谭某某用折叠刀追砍并殴打冷某某,致冷某某受伤。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冷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1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光碟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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