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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32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12时许,在南昌市新建区**乡**村周某1开设的建材厂内,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阻止车辆过磅,无故辱骂、殴打周某1、周某2。在周某3等人的阻拦下,被告人谭某某停止追打周某1并从现场逃离,之后被告人谭某某又在该厂公共厨房内找到一把菜刀,返回现场将周某3左胸前位置砍伤。经南昌市新建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3、周某1两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1月10日,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电话传唤,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案。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

2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1、周某3、周某2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械无故殴打他人,致使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恒顺

检察官助理:臧菁

2021年1月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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