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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华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安仁县,户籍所在地为安仁县**乡**村,家住安仁县**镇**商城,务工。2018年9月10日至9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安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7日晚,安仁县灵官镇奎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阳某某(另案处理)因为与灵官镇***村**组的土地承包租赁问题与村民发生争执。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受阳某某指使纠集郑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等人驾驶五台小轿车二十余人到被害人黎某丙家,在黎某丙家大门口进行言语恐吓,黎某丙被吓得不敢出声,在场的人持刀和石头对黎某丙的家大门及窗户玻璃实施打砸,随后驾车离去。2018年9月8日15时许,谭某甲又纠集陈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等人驾驶三台小轿车十余人到灵官镇**村黎某丙家去找黎某丙,没找到黎某丙后再次对黎某丙的家大门实施打砸,黎某丙家被损坏的大门经安仁县物价局鉴定价格,损失价值1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和解意见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段某某、邹某某、刘某乙、李某某、何某某、阳某某、黎某甲、黎某乙、谭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仁县价格认证中心安价认定(2018)7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纠集多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安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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