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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刑检刑诉〔2020〕8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87********,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谭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原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期间,陈某某(已判决)为索要债务,先后6次伙同被告人谭某某,在**日化厂以锁门阻工等方式逼债。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12月27日7时许,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高利贷,指使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路**号**日化厂,以锁门阻工的方式逼债;

2.2015年1月2日7时许,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高利贷,指使被告人谭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路**号**日化厂,以锁门阻工的方式逼债;

3.2015年1月7日7时许,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高利贷,指使被告人谭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路**号**日化厂,以锁门、汽车堵门阻工的方式逼债; 

4.2015年1月11日7时许,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高利贷,指使被告人谭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路**号**日化厂,以锁门阻工的方式逼债;  

5.2015年1月12日7时许,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高利贷,伙同被告人谭某某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路**号**日化厂,以锁门阻工的方式逼债;  

6.2015年2月11日7时许,陈某某为向被害人韩某某索取高利贷,伙同被告人谭某某等人在扬州市江都区**镇**村**路**号**日化厂,以锁门阻工的方式逼债;

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通过锁门的方式逼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静

2020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其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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