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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 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委**村**队**号。2018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31号中国银行滨江东支行ATM自助区内,无故将银行的1台好易终端机拉倒在地并进行打砸,导致该机损坏无法进行配件更换修复(损失价值人民币5212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1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0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无故用石头将银行的2台柜员机屏幕砸坏(损失价值人民币1300元)。随后,被告人被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符合“分裂型障碍”的诊断,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1.​ 证人张某某的陈述;

1.​ 被害人陈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  

                                  检察官助理:余姗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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