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2014 年3 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4日被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批准, 2020年8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 月22 日,谭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 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 年7 月29 日,谭某某容留李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 自己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 年8 月1 日,谭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路***号**幢自己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屏、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结果照片;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春潮
检察官助理 余 颖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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