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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初中,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住衡阳市**路**号**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12日和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5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酒店南华店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开8619房间后容留且与颜某某(己行政处罚)和欧阳某某(己行政处罚)一起吸食毒品五次;容留外号“小癫子”的男子和“小癫子”的朋友吸食毒品两次。

被告人谭某某容留颜某某和欧阳某某吸食毒品五次分别为:第一次,2020年3月10日10时至23时许,谭某某用本人的身份证在衡阳市蒸湘区**酒店南华店开**房间与颜某某、欧阳某某在房间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第二次:2020年3月11日18时至2020年3月12日16时许,谭某某与颜某某、欧阳某某在谭某某开的**酒店南华店**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第三次,2020年3月13日13时至23时许,谭某某与颜某某、欧阳某某在谭某某开的**酒店南华店**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第四次:2020年3月14日17时至23时许,谭某某与颜某某、欧阳某某在谭某某开的**酒店南华店**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第五次,2020年3月15日14时至20时许,谭某某与颜某某、欧阳某某在谭某某开的**酒店南华店**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和冰毒。

被告人谭某某容留外号“小癫子”的男子和“小癫子”的朋友吸食毒品两次分别为:第一次,2020年3月9日20时至23时许,谭某某容留且与“小癫子”的男子和“小癫子”的朋友在其开的**酒店南华店**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和冰毒。第二次:2020年3月10日21时许至23时许,谭某某容留“小癫子”的男子和“小癫子”的朋友在其开的**酒店南华店**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口信息、开房及付款记录、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聊天及通讯记录、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2、欧阳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爱民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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